赵春华射击摊非法持枪案——之法理论述

2019-08-20 09:44:12 雷国亚律师 584

                赵春华射击摊非法持枪案

                                                                                                                          ——之法理论述

                                                                                                    作者:北京律师李媛媛

   

 三颗子弹落在坏人手里就是三条人命,落在职业杀手手里,一枪两命就是六条。这是电影寻枪里公安局局长的台词,姜文饰演的警察马山在参加完一次婚宴,宿醉醒来后发现身上的枪不见了,当局长听到枪已经丢了20个小时之后又大惊道,20个小时,坐火车都可以到省城了,坐飞机都可以到北京了。一个边缘小镇的丢枪事件,最大的威胁不是小镇,而是针对省城和北京。这是全剧的点睛之处。因为枪代表了国家的体制力量,是国家法律秩序的象征。警察也代表了国家的体制力量,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但警察丢了枪,就丢掉了作为公家人、作为男人的职业操守和尊严,再加之我国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糟糕的法制环境,持枪案件所反映出的情,法,理的不相容,不平衡问题日益严峻。最近最引起广泛热议的,恐怕就是天津的赵春华老太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不久前,赵春华老太因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打气球的小生意被警察抓获,该案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判决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半,判决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中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无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中的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月3日赵春华提起上诉。根据案件的最新进展,2017年1月11日上周三,法院对赵春华的律师代为申请的取保候审进行了口头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这也就意味着,赵春华很有可能会被判实邢。老百姓想不明白的是,老头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街头常见,遍地皆有,怎么就犯罪了?

无独有偶,在15年的时候,曾有一名叫刘大蔚的20岁的小伙子,因为喜欢仿真枪在家里当装饰,因在台湾的淘宝店里买了20几只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庭上,刘大蔚高喊: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老百姓同样困惑,仿真枪与法律上认定的枪支怎样识别?淘宝上买东西还安全么?

在这里我就想探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赵春华打气球的气枪是不是法律上认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枪支。第二个问题,本案的法律适用。

首先我国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的认定标准,是2007年发布的1.8焦耳每平方厘米。当然这个标准也并非拍脑袋的主观臆断,是根据科学实验得出的数据,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比动能由2007年之前的16焦降为1.8焦,这个数据来自于弹丸射击猪的裸眼所能造成的最小伤害的实验。而之前16焦的数据则来源于弹丸穿透兔子皮肤的最小值的实验,标准的降低据说是为了配合2008年奥运会的安保工作。那么问题来了,做这个实验是否合理,究竟是做实验是为了得出结果,还是为了结果去安排实验?

三年后,也就是2010年12月,公安部也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故自2010年12月后,我国对于枪支的认定有了统一的标准,并适用至今。

国外很多国家私人拥有枪支的传统已经延续上百年,同时政府对枪支的管理和控制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国外,买卖枪支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对买卖主体都有严格的限制;而在国内,很容易就可以在一些玩具店买到你想要的“仿真枪”。美国虽然会发生枪击案,但和其私人持有枪支的较高比例来说,枪击案的案发率并不高。我国现有的关于枪支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一旦解除枪禁,必然会出现很多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发射BB弹的仿真枪,按照大陆玩家的行话,把充电的仿真枪叫做电狗,把一般是从香港、日本台湾进口的仿真枪叫洋狗,把灌气的仿真枪叫做气狗,由于部分生产厂商仅仅注重销售利润,盲目的加大弹丸的发射速度和发射距离,使得部分玩具枪的威力越来越大,客观的说,有的仿真枪的威力已经接近警用枪支了,打在要害部位确实很有杀伤力。   

    赵春华案的判决,毕竟,有公安部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这也是赵的辩护律师徐昕的意见。但徐昕同时指出,“法官之错,仅在于司法的机械主义,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
    赵春华案发生后,有媒体梳理了近年来,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追刑责的案件。结果蛮有意思: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被告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其中,云南澄江县法院判处过多起此类案件,摆摊打气球生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对此,不少枪迷发烧友戏称,原来自己也是“缓刑专业户”。

    许多专家曾对1.8这个标准产生过质疑。理由也很简单——枪支标准认定的标准太低,可以说没有比中国认定枪支标准更低的国家了。刘大蔚的律师辩护时曾说,你现在坐在我对面,我往你身上撒一把豆子的动能就是1.8焦耳。如此低的枪支认定标准扩大了刑法的社会控制范围,也明显低于民众对枪支的常识性认知。

第二个问题,即便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赵春荣应不应适用刑法被定罪量刑。《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可以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惩罚,是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当违反法律的程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以适用,而《治安处罚法》是为了维持一种行政管理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只要你违反就可以处罚,而不管行为的危害程度如何。法律的适用的价值应于法律所规定的目的相适应,对此应进行严格区分,虽然刑法分则规定的十二种涉枪犯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了枪支管理制度、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但不论从任何角度来看,赵春华案并未也不可能对上述客体造成严重危害。从现实案例对比,相对于鞭炮、刀具等物品造成的危害,案件中所涉的“枪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我们上一期的节目关于雷洋案,涉案的警察等执行公务人员暴力执法致人死亡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而不起诉,难道赵春华老太太摆个小摊做个小生意的的罪过比他们还严重么?

我们常说,刑法应具有谦抑性的品质。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即,刑法的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一方面在于制约立法者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在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若一个社会中,人们时刻都有触犯刑法的危险,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可怕和黯淡的。

赵春华等案件本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未经核实的消息,有网友反映,在淘宝的司法拍卖平台上,河南省新县法院,去年曾拍卖过几把涉案模型枪。其中一支SVD模型枪,与天津赵春华大妈涉案的,竟然是同款。有网友脑洞大开,假如赵春华老太太的枪就是从法院拍卖拍下的枪,这个案子又会如何处理?  

当一个国家定罪量刑的认定超过了国民的理解和想象,司法者一定要反思,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这个黑锅应该由谁来担。法律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无可非议,但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法律无情人有情,纵然是法律的问题,那么作为司法人员们,能否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现出良知与温暖,传递社会正能量,借用阮齐林阮老师的问题,“我最想问那个立案的警察,良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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