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刑辩律师团队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就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归纳总结:


律师会见

一、律师会见的含义

律师会见是指刑事律师接受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的近亲属委托到看守所看望被关押的人,律师通过与被关押人会面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为被关押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讲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界限、此罪与彼罪界限、立案标准、所涉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告知被关押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为申诉、控告及取保候审等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事项,另外,转达被关押人的近亲属关心的话语及转达被关押人要求家属处理与案情无关的事宜的一系列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家属为什么要聘请律师进行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侦查机关会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家属通常是知道人被抓了,但却不知道具体因为什么事情被抓,家属会非常着急,家属一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是犯了什么事儿被抓,二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在里面的生活和身体情况,更关心其未来前景,三是想见犯罪嫌疑人。但侦查阶段被关押人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要想知道其具体情况,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去了解被关押人涉案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等。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仅能让被关押人的家属安心,让被关押人感受到家人的关爱,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况且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

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涉嫌犯罪但其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家属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不同诉讼阶段的律师会见及律师的法定权利

律师会见在一审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一)、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1、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3、 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

4、 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 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6、 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7、 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 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1、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3、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

4、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5、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6、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7、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

8、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

9、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10、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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