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与重婚罪 ——一位女律师眼中的小三小四
纳妾与重婚罪
——一位女律师眼中的小三小四
作者:北京律师李媛媛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其涉嫌受贿、贪污、重婚3项罪名。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古代可以纳妾,现代纳妾就叫重婚。古代可以有外室,现在就叫包养。包养,法律真管不了,如果包养法律都管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当街打小三的英勇事件了。今天咱只说纳妾和重婚。
什么是重婚?很多时候一旦发现对方出轨,当事人就怒不可遏的要告对方重婚罪。其实想告重婚罪,没那么简单。
我们先说重婚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形: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指婚前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国家实行单一登记结婚,只要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现在全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还没有全国联网,所以跨省重婚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另外在国内结了婚,又在国外和其他人结婚的,这种跨国重婚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以上是两种法律重婚行为的情形。
法律重婚比较容易认定,一旦婚内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触犯了刑法上的重婚罪。
第二种是事实重婚,这种事实重婚重婚罪的认定是比较隐私,也比较难以掌握证据的。事实重婚是指婚前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的《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民法领域已经否认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认事实婚姻。
有以下情形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如何证明双方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之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生病时以配偶的名义在医院签名,陪待。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做辅证。另外还有周围的群众认为其为夫妻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
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一般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是因为遭受了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等非法侵害,又与他人形成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不法侵害,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这种因为自然灾害被被迫逃亡的,即便知道对方还健在,但是为了生存又与他人结婚的。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也是明显较小,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另外,构成重婚罪没有时间满足要件,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必须生活几年,也不会因为非法同居时间较长而转为重婚罪。
重婚罪,“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构成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判重婚罪的案例寥寥无几。
长期性出轨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有私生子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包养小三甚至长期同居在一起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再与其他人结婚也不构成重婚罪。一定是先是有效婚姻,然后在婚内再形成事实婚或法律婚,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从无过错的原配来说,作为一名律师我很负责任的告诉你,认定对方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最终目的真不是为了把他送进监狱,而是为了让你在离婚中占尽上风。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尤其看在孩子的面子上,最后真做到赶尽杀绝的很少。甚至犯重婚罪的男人,从某种程度上说,还是比较重感情的,当然只是相对而言,真重感情就不会出轨了。为什么说比较重感情呢?因为这种男人,一方面不想和原配离婚,另一方面又想给新人一个名分,所以就把自己逼入重婚罪的绝境。
而作为不知情被欺骗与已婚人士结婚的受害者来说也是好事。早点解决掉总比这块雷埋着到不可救药的那一天再爆好,越早越有解脱的余地。而且由于重婚是无效婚姻的情形,从诉讼流程上来说比离婚流程简单,也不用背负着离异人士的名头。
从重婚罪的定义可以知道,重婚罪除了出轨一方有可能触犯刑法被判刑,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的第三者,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这个明知非常的主观,一般只能从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中取证,否则很难证明第三者的明知。
最后,重婚罪不是自诉案件哦,换句话说,重婚罪不是民不告官不纠的案件。很有可能妻妾一室,和谐共处,但是男的,还是犯了重婚罪被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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